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政府間組織,1976年11月,世界遺產委員會在內羅畢舉行的第一屆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成員國大會上正式成立。委員會是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下設機構,負責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的實施。
1972年11月16日,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17屆會議在巴黎通過了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。根據(jù)該公約,設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 (World Heritage Committee) 和世界遺產基金 (World Heritage Fund) 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由178個《保護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公約》締約國中的21個成員組成,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6年,每兩年改選其中的三分之一。委員會內由7名成員構成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,主席團每年舉行兩次會議,籌備委員會的工作。委員會每年在不同的國家舉行一次世界遺產大會,主要決定哪些遺產可以錄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,對已列入名錄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指導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承擔4項主要任務:
1、在挑選錄入《世界遺產名錄》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時,負責對世界遺產的定義進行解釋。在完成這項任務時,該委員會得到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(ICOMOS)和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(lián)盟(IUCN)的幫助;這兩個組織仔細審查各締約國對世界遺產的提名,并針對每一項提名寫出評估報告。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(ICCROM)也對該委員會提出建議,如文化遺產方面的培訓和文物保護技術的建議。
2、審查世界遺產保護狀況報告。當遺產得不到恰當?shù)奶幚砗捅Wo時,該委員會讓締約國采取特別性保護措施。
3、經(jīng)過與有關締約國協(xié)商,該委員會做出決定把瀕危遺產列入《瀕危世界遺產名錄》。
4、管理世界遺產基金。對為保護遺產而申請援助的國家給予技術和財力援助。
世界遺產委員會還設立了“世界遺產基金”,規(guī)定資金來源包括:“締約國義務捐款和自愿捐款”;“其他國家、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、聯(lián)合國系統(tǒng)其他組織、其他政府間組織、公共或私立機構或個人的捐款、贈款或遺贈”;“基本款項所得利息”;“募捐的資金和為本基金組織的活動所得收入”;“基金條例所認可的其他資金”。“對基金的捐款不得帶有政治條件”,締約國每兩年定期向世界遺產基金納款等。
聯(lián)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專門設置了世界遺產中心,又稱為“公約執(zhí)行秘書處”。該中心協(xié)助締約國具體執(zhí)行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對世界遺產委員會提出建議,執(zhí)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決定。
中國于1985年加入《世界遺產公約》,成為締約方。1999年10月29日,中國當選為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委員會成員。
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于2004年6月28日在中國江蘇省的蘇州市召開,此次大會的口號是“保護世界遺產,促進共同發(fā)展”。章新勝擔任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主席。2003年10月,在《公約》締約國第14屆大會上,章新勝又代表中國當選為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。